內分泌干擾物篩檢分兩階段進行。鑒於第二階段檢測需耗費大量時間、人力和資源(包括動物使用需求),因此採用證據權重法則(Weight-of-Evidence, WoE),權量已有數據與第一階段測試結果,決定哪些化學物質需進行第二階檢測。
認識內分泌干擾物–21世紀美國內分泌干擾物篩檢計畫(EDSP21)
為有效管理內分泌干擾物,美國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案第408條責成國家環境保護局(U.S. EPA)發展篩檢計畫,要求運用經驗證的測試系統和正確科學資訊來鑑定內分泌干擾物,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因此制定了EDSP21(Endocrine Disruptor Screening Program for the 21st Century)工作計畫。
認識內分泌干擾物–辨別內分泌干擾物的七步驟
鑒於內分泌干擾物的認定首重其是否對人類或野生動物健康造成威脅,歐洲化學品生態毒理學與毒理學中心(ECETOC)建議綜合審視(一)內分泌所致的負面健康影響(Adverse Effects)、(二)內分泌活性(Endocrine Activity)、(三)內分泌干擾作用機制(Endocrine Mode-of-Action)等三類科學研究數據,依證據強度(Weight-of-Evidence),審慎評估化學物質之內分泌干擾危險性,並提出七步驟流程辨別內分泌干擾物(ECETOC 7SI-ED5)。